劳务派遣工加班,加班费由用工单位支付还是劳务派遣单位支付?

由于用工存在单位用人不用工、用工单位用工不用人等特点,为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这两家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尽管如此,当劳务派遣工权益受损时,因认识上的误区,这两家单位还在由谁担责问题上互相踢“皮球”,甚至弄不清究竟应当由谁对劳动者的诉求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工加班,加班费由用工单位支付还是劳务派遣单位支付?

【案例】

劳务派遣工费由哪个单位支付?

杜某与劳务公司签订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一家科研所从事清洁工作。因科研所开展的学术活动多,杜某经常在8小时之外加班工作。其中,包括搬桌椅、打扫活动场地卫生等,可杜某从未领取过加班费。

杜某在科研所工作半年后要求其支付加班费,但被拒绝。科研所称,根据规定,加班费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公司来支付。杜某去找劳务公司讨要加班费,劳务公司则以其从未安排杜某加班为由予以拒绝。

那么,杜某的加班费究竟该由谁来给付呢?

【点评】

劳务派遣工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加班费等。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由于劳务派遣中派遣工的劳动成果归属于实际用工单位,故派遣工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应当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或者由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派遣工。

本案中,科研所应当依法向杜某支付加班费。如果拒不支付,杜某可以申请。为了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申请应当将劳务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由科研所与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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