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时间有争议,公司负责举证吗?

员工入职时间有争议,公司负责举证吗?
员工入职时间有争议,公司负责举证吗?

在办理案件中,常常会遇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公司对于入职时间有争议的情形,“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着实很费脑筋。那么像这种,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劳动和法院,应该要公司负责举证吗,不利后果由谁来承担呢。

基本案情

劳动者陈某于2018年1月22日申请,要求裁决某印务公司支付拖欠自己的三个月工资8550元,以及未签订书面第二倍工资21800元。

陈某陈述,其于2017年5月9日到该印务公司做设计工作,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公司也没有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对其进行专门的考勤,为现金发放。2017年5月,陈某是2600元,6月份、7月份工资是每月2800元,8月份工资是3200元,9月份至11月份的工资一直拖欠。2017年12月8日,该印务公司口头与陈某解除

但印务公司则辩称,陈某系2017年10月才到单位工作,12月初自行离职,且月工资仅为2000元。

为证明自己入职时间及工资数额,陈某提交了其向印务公司工作人员索要拖欠工资的录音资料和同事的证人证言。印务公司则称无法确定通话内容的真实性,即使通话内容真实,也无法通过该材料确认陈某的工作时间及拖欠工资数额;且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言不应采信。

印务公司为证明陈某的工作时间,提交了陈某2017年10月、11月、12月的考勤表三张,该考勤表上只有包括陈某在内的两名员工的姓名,且没有陈某的签字确认。陈某对上述考勤记录不予认可。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印务公司向陈某支付拖欠的三个月工资8550元(2017年5-8月月平均工资2850元×3个月),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17100元(2850元×6个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的入职时间以及公司欠付的工资数额。

仲裁理由

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均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陈某主张自己在单位工作7个月之久,印务公司未对其进行专门的考勤,工资一直以现金形式发放,故没有书面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印务公司对陈某的主张不予认可,并且提交了一份考勤表,但该考勤表上只有两名职工,且考勤情况并未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故无法予以采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许多重要证据由用人单位所掌握,劳动者的举证能力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在任何情形下,都让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对劳动者显然不公平。让更容易举证的一方负举证责任,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范了用人单位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应负的举证责任。该规则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因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劳动争议,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者举证效力不足,用人单位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

首先,为了证明自己的入职时间,陈某提交的录音资料、证人证言虽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印务公司亦不予以认可,但公司均未出示证据予以反驳,可以认定为陈某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印务公司未提交职工名册,也未提交陈某的入职登记表、单位工资表等可以反驳陈某主张的相关证据,该类证据均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印务公司不提交,由其承担不利后果,这符合相关规定,也更公平。

因此,对于陈某主张的入职时间以及领取工资数额,仲裁委予以了确认,故对其主张的支付欠发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予以了支持,但对于陈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予以了更正。

在仲裁实践中,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如果遇到用人单位像本案中印务公司这样对劳动者的主张均不予以认可,同时又消极不举证的情形,开庭审理时,可以针对单位保管的相关证据对用人单位进行询问,了解相关情况后向用人单位调取相应的证据。用人单位如果拒不提交,可直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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