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护航企业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部署的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标志着我国劳动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该行动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既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已明确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为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划定了基本框架。在2021年广东某制造企业集体欠薪案中,法院依据该条款判决企业补发拖欠并支付赔偿金,同时对企业经营困难情况予以考量,允许分期履行债务。

维权路径的立体化选择

当权益受损时,劳动者可选择的救济渠道呈现多元化特征:

  •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2022年北京某互联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为例,劳动者通过”调解-仲裁-诉讼”三级程序维护权益。经查该公司未建立却单方解除合同,最终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判决赔偿双倍经济补偿金。

证据收集的关键作用

完整的证据链是成功的基础要件:

  1. 证明(劳动合同、考勤记录)
  2. 薪酬凭证(条、银行流水)
  3. 沟通记录(邮件、聊天截图)

社会保险的法定保障

作为劳动者的”安全网”,其缴纳具有强制性特征。《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023年上海某餐饮企业社保纠纷案中,企业以”员工自愿放弃”为由未缴纳社保。仲裁委认定该协议无效,裁决企业补缴养老保险等五项社保费用共计28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护航企业合法权益

专项行动的实践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专项行动特别强调规范涉企查封扣押措施:

  • 严禁超标的查封企业基本账户
  • 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建立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

在浙江某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中,法院创新采用”活封”方式冻结企业设备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既保障劳动者债权实现又维持了企业正常生产。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1年仲裁期间可能因持续侵权行为而中断。劳动者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问题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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