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劳动保障权益:试用期工资并非想给多少就给多少

【案例】

并非想给多少就给多少

小王入职某保险公司后签了2年期的约定:试用期2个月,月工资3000元,转正后月工资5000元。试用期与转正后的工资怎么差一大截?小王心里一直犯嘀咕,想知道试用期内的月工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如何确定?大学毕业生劳动保障权益:试用期工资并非想给多少就给多少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这是法律对确定试用期工资的3个限定性标准。

本案中,按照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之限定,小王有权要求公司按月工资4000元支付其试用期内工资。另外,在遭遇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时,劳动者可以依法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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