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庆城县岐伯中医医院装修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问:庆城县岐伯中医医院装修(安装)工程由甘肃春晖医药管理集团公司监管。工程至今有五年左右,建设单位(春晖集团)一直拖欠工费,施工单位也就一直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付。至今工程也不启动,20年5月份到元月份的工资也不发,
答:本案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农民工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双方约定以及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而建设单位未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履行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义务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在未结清的工程款的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与施工单位就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与建设单位就垫付拖欠的工资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农民工可以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先向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先行调查处理,并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协调处理未果的,农民工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农民工也可以通过中国法律服务网首页的“求法援”版块,在网上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免费为农民工指派律师,代理后续的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先予执行以及强制执行等法律事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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