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辞职后30天内能反悔吗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于2021年5月16日入职某公司担任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17日。今年7月24日,我提交辞职申请,公司于7月27日批准了我的申请。8月2日,我通过电子邮件表示撤回辞职申请。8月14日,公司以我辞职后不办理交接手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我是否能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赔偿我的工资损失?
北京 王先生
为您释疑
王先生您好!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不需用人单位同意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为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劳动合同法明确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较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相对自由。
本案中,您单方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后又撤回该申请,而公司在批准您的辞职申请后又要求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要判断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键在于判断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性质,以及这一行为能否撤回或撤销。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只要劳动者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提出辞职且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换言之,在劳动者辞职申请到达用人单位后,即不得反悔或者撤销;除非劳动者撤回辞职的意思表示先于辞职的意思表示或同时到达用人单位,又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回辞职申请。
您于今年7月24日向公司提出了明确的离职申请且公司予以接受,该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之后您虽撤回了辞职申请,但时间晚于公司批准您离职,且您未证明公司同意您撤回辞职申请。故您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应于今年7月24日即告解除,公司之后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系在劳动关系已解除之后作出,实际发生法律效力的还是您的辞职行为,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当然,劳动合同虽然因您行使单方解除权而解除,但由于您一段时间内还在继续为公司提供服务,工资应支付到您实际终止提供劳动之日止。
在此提醒各位劳动者,应注重自我调节职场压力,理性判断职业风险,任性辞职要不得。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确有辞职的权利,但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办理工作交接。为免受经济损失或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劳动者亦不可任性辞职,否则该单方解除权行使容易,撤回却可能存在困难。
北京星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郝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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