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毕业的大中专高校学生就业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吗?
问题回顾:
我们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为早日获得工作,我们已经向一些招聘单位投放简历等。可有人认为我们尚未毕业,不得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一些用人单位也有这样的担心。
律师解答:
我国并没有禁止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即一般情况下,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或实习的,不视为劳动关系。但该规定仅限于对在校生勤工助学行为,并没有将在校生全部排除在劳动关系的主体之外。而《劳动法》第十五条除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外,包括其他法律都没有对在校生成为劳动关系主体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是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
在这里,所谓的可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如下:
一是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当然,如果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是以学习为目的,为补充课堂知识、参与社会实践而进行的没有工资报酬的实习,或者是通过短期或不定期劳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勤工助学,则不在其列。
二是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应聘时如实陈述自己的情况,用人单位在明知对方系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仍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反之,则可能因构成欺诈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明确将获得某种学位或专项技术作为招录条件,而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尚未取得,双方又明确约定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取得时劳动合同生效,那么,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未能如期获得相应证书或技术,劳动合同就不会生效。
三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其他条件,如不存在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不存在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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