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笔误将劳动报酬写错,劳动合同有效吗?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
试用期未满却遭公司辞退,上海的孙先生要求公司赔偿两个月的工资差额21万余元。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孙先生进入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家公司从事生产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写明:试用期三个月内工资97000元/月,转正后工资9700元/月。入职两个多月后,公司向孙先生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开具了《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
几天后,孙先生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两个多月的工资差额21万余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元。经裁决,公司支付孙先生近8千元的工资差额和1万余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发生劳动纠纷后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吗?
根据《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过为前提,即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所以,如果孙先生不经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公司,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之后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公司认为,合同中写明试用期工资97000元/月系笔误,之前两个多月一直按9700元/月的标准发放工资,孙先生从未提出异议,故不存在差额。此外,公司认为孙先生在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曾与其进行过沟通,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合同中试用期工资书写错误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根据常理推理试用期工资标准一般小于或等于转正后的工资,孙先生合同中载明的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的10倍,显然违背一般社会认知。同时,公司实际按照9700元/月的标准支付了孙先生两个多月的工资后,孙先生未曾向公司提出异议,所以孙先生试用期工资应该按照9700元计算。
公司是否可以以孙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辞退?
企业确实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雇员工,但不可任意解雇,应该着重注意“证明”二字上。事实上,录用条件是需要在员工入职时约定的,并且一定要员工签字确定。同时如果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一定要在试用期内做出决定,等过了法定的试用期后才告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在审理本案中法院发现,公司虽提供了孙先生试用期间的工作认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对岗位的录用条件进行过明确约定,也未证明该岗位相应的考核标准等具体情形。故法院认为公司解除与孙先生的劳动合同并无依据,系违法解除。综上,浦东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孙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230元,同时,无需支付试用期内的工资差额。孙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所以,用工有风险,解除要谨慎。用人单位需要规范自身的用工行为,健全公司的规章制度,将用工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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