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雇老员工
辽宁大连某汽车公司以私自维修客户车辆为由,解雇售后机电维修技师肖爽,引发劳动纠纷。8月23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定,企业解除与肖爽的劳动关系不合法,应给付相关赔偿金20余万元。
2005年5月23日,肖爽入职该汽车公司。2013年8月30日,肖爽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任车间技术员。
2020年6月18日,上班时间前,一名客户来到车间询问肖爽一个机器按钮的功能。正在进行准备工作的肖爽告诉客户等上班后询问一下客户经理,随后在“出库单”上签字,备注为“客户咨询”。客户持“出库单”开车离开。
当天下午刚上班,肖爽便接到单位人力资源部的书面通知,称因他涉嫌“无顾问派单的情况下,违反工作流程,擅自维修客户的机器,导致客户在无维修记录的情况下,擅自为客户出具‘出库单',致使客户离场”。公司认为肖爽的行为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即日起予以辞退处理。
肖爽申请劳动仲裁。因为单位提供了《职工手册》、肖爽签名的“出库单”,认定肖爽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作出的除名决定符合规定,仲裁裁决驳回肖爽的申请。
肖爽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将该汽车公司起诉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付自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售后部主管人员拿着“出库单”去财务盖章并交给保安,视为主管人员认可“出库单”上载明内容,同意车辆放行,同时企业方没有举证肖爽私自维修客户车辆,不能证明他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此,法院判定给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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