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返聘不构成劳动关系,切记!
【案情介绍】
林某为一家企业的技术人员,2020年6月林某年满60周岁,他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企业技术改革需要,林某被返聘成为技术总监。2021年10月,林某以企业未向其支付平日延时加班工资、未安排其职工带薪年休假等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
【律师解答】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本案中,林某已达退休年龄且办理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仅能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关系,而林某主张的加班费及职工带薪年休假均是劳动者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享有的权益,所以不能得到支持。
律师提醒:退休人员返聘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在此情况下,建议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订立详细的书面劳务协议,对劳务报酬的标准、计算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维权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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