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发布外卖骑手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官方发布外卖骑手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规范新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部门

《关于规范新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由南京市局、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局、南京市司法局共同制定。

二、制定目的

主要为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以下称“外卖骑手”)的劳动用工,保障其劳动权利等相关合法权益。

三、用工类别

“外卖骑手”根据其用工性质和用工特征,分为“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其中“专送骑手”是移动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下称“平台企业”)将一定区域内的餐饮配送业务以商业合作的形式外包给配送企业(以下称“配送合作商”),由“配送合作商”对其进行管理的“外卖骑手”,又分为“全日制骑手”、“劳务派遣骑手”、“非全日制骑手”; “众包骑手”是“平台企业”(或与其合作的劳务企业,以下称“劳务外包企业”)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给非特定的自然人,由自然人在移动终端上注册APP并获得通过后上岗的“外卖骑手”。

四、用工形式

“全日制骑手”是“配送合作商”直接招用的“外卖骑手”;“劳务派遣骑手”是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并派遣至“配送合作商”工作的“外卖骑手”;“非全日制骑手”是在同一配送合作商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外卖骑手”。 “配送合作商”与“非全日制骑手”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众包骑手”如与“平台企业”或其“劳务外包企业”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则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其与“平台企业”或“劳务外包企业”建立劳务、承揽等法律关系。

五、告知责任

“平台企业”及其“劳务外包企业”或“配送合作商”及其劳务派遣单位在招用“外卖骑手”时,应当将双方拟建立的法律关系和用工类别告知“外卖骑手”,或者在双方协商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劳务(承揽)合同中明示。

六、劳动权益

“配送合作商”或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建立了的“全日制骑手”和“劳务派遣骑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与之协商确定劳动报酬、、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配送合作商”应当与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非全日制骑手”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作息时间、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非全日制骑手”可以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七、维权渠道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仲裁申请,依法快立快调快审快处;各级监察机构加大对拖欠“外卖骑手”劳动报酬等的查处力度。

八、试行日期

《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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