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忘记”而错过签约期,须支付2倍工资

因“忘记”而错过签约期,须支付2倍工资

劳动合同制度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现实中有少数用人单位轻视员工劳动合同管理,这种行为既有可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可能给自身带来损失。譬如,因用人单位忽视劳动合同管理,“忘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将劳动合同“弄丢”了,此时若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其就应当承担支付2倍或其他赔偿责任。对此,以下案例作出的详细的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应当引以为戒,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意识。


小吴于2021年9月1日入职公司从事内勤工作,月为8000元。入职后,小吴曾两次到公司人事部询问何时签订劳动合同,对方均回复等一等。直至2022年7月1日,公司才与小吴订立劳动合同。


2022年7月底,小吴离职。由于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2倍工资被拒,小吴将公司告到劳动争议机构。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称“因业务太忙,就把签合同一事忘了,并非有意拖延。”尽管如此,机构仍裁决公司支付小吴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7.2万元。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在小吴入职后的1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在其工作数月后才签合同,该做法显然是违法的。至于公司声称未及时签订是因业务太忙忘签了、并非故意不签,这些都是托词,无法推翻其无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故应当依法向小吴支付共计9个月的2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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