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疫情被隔离期间,单位应支付其劳动报酬吗?
8月11日,成都某咨询公司人事部负责人马先生来电咨询称,前段时间因为疫情防控,公司多名员工被隔离在家中,因其工作性质不能线上办公。马先生问,员工因疫情被隔离期间,公司要支付其劳动报酬吗?
针对马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因疫情被隔离期间,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杨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杨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为单位有权就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特定情形进行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为单位经济性裁员。
综上,杨志元律师表示,因疫情被隔离期间,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且不得对被隔离员工进行裁员或无过失性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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