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未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罚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立法,是治理欠薪的利器。《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各地充分发挥《条例》赋予的监管手段和惩处措施,依法查处了一批违反《条例》的案件。
案例
2020年6月8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存在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的问题。
经立案调查查明:该公司是某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接工程项目后,该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对该项目的全部工人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也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规定。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8日填写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遵守情况检查表,与该项目的劳资管理员确认,该项目存在未对全部工人进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和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的违法行为。2020年6月15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该公司逾期未改,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该公司依法处以罚款合计10万元。
该公司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并在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下,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对全部工人进行了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了维权信息告示牌。
评析
为加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用工秩序,有效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现场用工情况不清、工资发放争议频发等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和《自治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完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信息的通知》的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完善并公开相关信息,让劳动者投诉有“门”,解决问题有“路”。
法规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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