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加班猝死劳动监察介入调查:员工猝死公司负责吗?

7月9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急诊科接诊了一个22岁女孩,连续四五天,每天熬夜加班到凌晨四五点,结果发生,被同事送到医院时已经心跳呼吸骤停,在急诊ICU抢救了6天仍未脱离危险。

据了解,该女孩刚工作没多久,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做网络运营工作。接诊医师曾向媒体介绍,女孩送到急诊时已经没有意识,进一步检查发现没有了心跳和呼吸,浑身皮肤已经发紫,病人的情况很危急,诊断可能是“心肌炎引起”。

7月28日,惠惠的一名亲属徐女士告诉记者,惠惠的遗体已经从杭州运回到江西老家,28日上午已经火化。

“她之前确实连续多天加班到凌晨,手机上存有加班审批记录。”徐女士说,惠惠今年刚毕业,在一家位于杭州市滨江区的互联网公司做运营,当时住院抢救时,公司以打欠条的方式垫付了10万元,但后来一直没有再联系过家属。

28日上午,杭州市滨江区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关注到此事,会对涉事公司进行调查。

实际上,员工下班后猝死,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难以被认定为

保险》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按照上述规定,员工在单位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或者在发病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按照工亡标准进行索赔。仔细分析上述规定可知,员工在岗期间突然疾病超过48小时后死亡或者下班后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在工伤认定范围内,也即无法按照工亡标准进行索赔。

不过,根据《宪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是自然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属于基本人权的范围。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员工长期加班对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甚至死亡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可向单位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近年来,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员工猝死的案例屡见报端,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用人单位建立合理的劳动管理制度,才是避免争议的关键,用人单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首先,用人单位的入职体检要严格,员工的健康状态潜藏着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企业在员工入职时务必要做好疾病审查工作,注意在录用条件中,可以约定不得患有精神疾病或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疾病等。

其次,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妥善安置。

最后,用人单位应该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量,要求员工充分利用规定的工作时间完成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加班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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