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发布:山西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保函替代保证金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现金存储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1〕45号

各市和社会保障局、各银保监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证金制度有关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对全省以金融机构保函形式替代保证金现金存储有关工作进行规范。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工资保证金制度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的,专门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于筑牢工资支付兜底保障防线起着重要作用。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工资保证金制度,按规定核定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在依法查处拖欠工资案件中按程序及时动用工资保证金,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企业可自主选择以现金形式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以保函、保险公司保险保单、担保公司保函形式替代现金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单位不得无故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不得强制要求工资保证金存储形式和各形式之间的比例。

二、积极推动以金融机构保函形式替代工资保证金现金存储

当前,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单个造价较高的项目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对企业流动资金占用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施工进展;各地对金融机构保函相关业务认识不一致,保函保证人准入资格不明确、担保水平参差不齐,保函内容、见索即付期限和费率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也影响了保函的全面推广运用。各地应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将推动以金融机构保函形式替代工资保证金现金存储工作,作为当前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税降费助企发展的重要举措。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我省建设工程担保有关规定,在不保证金作用的前提下,积极提高保函替代率(包括新建项目应存工资保证金和在建项目已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全面规范保函应用流程,最大限度释放企业资金流动性,同时有效降低资金监管风险。

三、严格规范对工资保证金保函应用的基本要求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有权以金融机构名义开展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保证人),应施工企业(被保证人)请求,向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受益人)开立的,用于替代施工企业以现金方式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书面担保凭证。

(一)工资保证金保函包括银行保函、商业保险公司保险保单、担保公司保函等,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应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房屋市政、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不可撤销、见索即付。

(二)工资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低于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程项目应存储工资保证金金额,工资保证金保函的保证有效期限至项目完工后60日内。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施工企业应在保函到期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保证期限。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应使用统一的示范文本,保函内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省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保函应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受益人并由受益人保管保函正本。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行有偿付费,担保费用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当地监管部门公布的费率范围内,根据担保金额、担保时限综合确定。缴费形式可采用一次性缴费或分期缴费,具体由施工企业和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五)有关金融机构为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开立保函后,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现场,及时评价掌握担保项目的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留存记录备查。履行风险防控职责,消除潜在欠薪风险。

(六)施工企业所承包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金融机构接到人社部门指令后,在保证金额内无条件承担担保责任,在48小时内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当出现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等特殊情况,金融机构须在24小时内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

(七)金融机构承担担保责任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有权依法向施工企业进行追偿,同时施工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八)工程项目完工,施工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并在施工现场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书面申请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正本。

(九)保函受益人可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部署,通过应急调度资金等方式,对金融机构保函应急垫付农民工工资能力进行验证。

四、对开展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登记公示

有意愿在山西省范围内开展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登记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金融机构开展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注册并经有关业务监管部门批准;

(二)按规定取得开展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业务书面授权;

(三)有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七)按规定满足我省开展建设工程保证担保业务其他相关资格要求。

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动态监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应用的指导和监督,对全省保函开立情况和兑现情况进行定期调度,探索建立保函信息平台对全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行信息化管理,适时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开展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服务水平、业务能力等实施评审,对优秀的可向社会进行推荐。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进行应用和监督,并按月将本市保函开立情况和兑现情况报省。各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银行保险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进行监管。

对相关金融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在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工资保证金保函新业务;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我省开展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范围,并进行公示。

(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保函业务的;

(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或抽逃资本金的;

(三)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四)违反约定或要求,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五)保函未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管的;

(六)在保函保管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撤销或变相撤保的;

(八)恶意压低保证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九)未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十)抽逃代偿准备金或未按要求及时补充代偿准备金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银保监局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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